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被控在臺北市長任內,提高京華城容積率至840%涉貪案,遭北檢聲請羈押禁見獲準,雖然檢察官抗告成功,扳回上次聲押失利的面子,但依據臺北地院押與不押的兩份裁定書理由,都明確點出檢察官目前手上的證據,根本沒有掌握柯文哲的收賄具體事證,柯文哲頂多只構成圖利罪,因此檢察官仍需自金流下手追查,補強并鞏固收賄涉貪事證,才能以收賄重罪定柯罪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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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前臺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案,5日至臺北地院重開羈押庭。
《貪污治罪條例》違背職務收賄罪,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,而《貪污治罪條例》圖利罪,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,兩罪刑度有一定差距。
圖利罪是處罰“故意犯”,犯罪構成要件是必須“明知”違背法令,圖利自己或他人利益。依照最高法院判決見解,認為是要有“直接圖利”的故意,才會成立圖利罪。也因此,在司法實務上,圖利罪定罪率偏低,有罪率約僅六成出頭。
檢察官兩度聲押柯文哲的理由,都認為柯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、圖利罪嫌疑重大,北院第一次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,柯文哲“涉嫌不重大”,裁定無保請回,裁定理由更是對于檢察官指控柯文哲收賄部分一字未提;雖檢察官抗告,成功說服高等法院合議庭撤銷原裁定,發(fā)回更裁,但高院的裁定,也未提及柯文哲收賄情節(jié)。
這回北院裁定柯羈押禁見,更是指明柯文哲“雖形式上已符合圖利罪要件。但其所為究僅是單純圖利京華城案共犯沈慶京、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,仍有待檢察官依調查查明”,也就是說檢察官指控柯文哲收賄,但根本沒有查到柯收賄的證據,卻以收賄重罪聲押柯。
這次北檢雖“逆轉”成功羈押柯文哲,但距離讓柯“一槍斃命”的收賄事證卻付之闕如,因此若檢察官日后無法補強并鞏固柯收賄金流證據,厘清圖利沈慶京, 與沈期約甚至收受賄賂的不法對價關系,只是用一般圖利罪起訴究責,最終能否讓法官重判柯有罪定讞,仍是未定之天。
來源:中國時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