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姓女子與阿國(化名)是夫妻,阿國因吳女向他推銷直銷產(chǎn)品而認識,不料,2人竟發(fā)生外遇,在電影館及汽車旅館等地,共有3次婚外性行為,此事遭吳女的郭姓前夫發(fā)現(xiàn),并要求200萬元(新臺幣,下同)遮口費,因阿國只湊到50萬元,郭男就打電話和傳訊息給陳女揭露,陳女最后憤而提告吳女求償100萬元。
法院審理,陳女指控,郭男將阿國與吳女偷腥的是告知后,她追問后,阿國迫于無奈,才坦白承認與吳女間的婚外情事實。在2022年5月9日知悉2人曾發(fā)生性行為后,她的身心十分受創(chuàng),常常失眠流淚,2022年10月需到身心診所治療。他們的婚姻關(guān)系瀕臨破裂,經(jīng)婆婆勸說及阿國再三道歉求和,念及子女2人均尚年幼,才勉將未離婚。
吳女辯稱,若法官認為他有與阿國發(fā)生性行為,則因陳女與阿國間的婚姻契約并不拘束第三人,臺灣現(xiàn)行法規(guī)范,并無法推論出“配偶權(quán)”之概念,配偶是一段關(guān)系之稱呼,而非植基于個人主體地位之權(quán)利,更不應該在通奸罪除罪化后,假借民法損害賠償?shù)耐庖拢б馇趾Φ谌酥敭a(chǎn)權(quán)。
阿國作證時指稱,他坦承,婚姻關(guān)系中外遇對象僅吳女1人,與吳女有3次性器接合行為。
法官檢視阿國與吳女的對話紀錄,吳女:“出門了嗎?想你。可是今天要上班。”阿國:“特斯拉被我老婆定位了,我想去找你?”吳女:“那怎么辦?你不能亂跑,不能改設定嗎?”阿國:“晚一點去找你,只能去烘爐地….去旅館馬上被抓包”
阿國:“生日快樂!愛你!”吳女:“哈哈,你記得~~我想你會忘記的”阿國:“3/10你生日啊!我選車牌一直找不到0310”,吳女:“你少來厚;最好敢!”
法官認,侵害人格權(quán)之非財產(chǎn)上損害賠償(慰撫金),除在損害之填補外,并具有慰撫之作用及預防之機能。法官審酌,吳女顯然欠缺面對自己錯誤行為之態(tài)度,足以對陳女造成二度傷害,其所為侵害基于配偶之身分法益,實屬情節(jié)重大。
來源:中時新聞網(wǎng)